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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銀行貸款后轉借他人,合同無效,還可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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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銀行貸款后轉借他人,合同無效,還可能犯罪!

2023-05-31 19:52:42 來源:中新網新疆

  中新網新疆新聞5月31日電(白雪)從金融平臺借款后又轉借給他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還有哪些風險?5月25日,察布查爾縣人民法院依法以調解的方式審結了原告關某訴請被告馬某返還借款一案。

  原告關某與被告馬某系朋友關系,被告馬某系某保險公司職員,因急需用錢,就跟關某商議,由關某通過馬某保險公司旗下金融平臺向銀行借款120000元,再把貸款轉借給馬某。關某按照馬某要求通過該金融平臺從光大銀行借款120000元,并且與該金融平臺簽訂協(xié)議,約定了借款服務費、保險費、分期還款期限等。關某收到借款后將120000元交付給馬某,馬某向關某出具借條,雙方約定馬某按月償還借款12萬元本金及原告關某向金融平臺借款時所產生的借款服務費、保險費,馬某父母為借款擔保人。馬某按時向關某支付12期借款后,因工作變動等原因,無力按時償還借款,關某為按時還款及自身征信考慮,將馬某訴至法院要求馬某一次性償還剩余借款。

  從法律關系來看,原告關某與被告馬某是民間借貸關系,馬某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平臺服務費等費用,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原告關某出借給被告馬某的錢款是從金融平臺中轉借的,系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依法無效。即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的,除借款本金可以要求返還外,雙方約定的利息是得不到支持的。本案中關某和馬某的借貸合同無效,那么關某應當返還的財產就是借款本金,對于高額的平臺服務費、保險費等其他費用的承擔,應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來分擔。關某在借貸中并未要求額外的利息,即并未獲利,但其在明知的情況下貸款轉貸給馬某,肯定有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該案訴前未調解成功,庭審中,雙方對借款金額無異議,對還款期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承辦法官從雙方朋友情誼和公平原則出發(fā),多次與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法析理,充分解釋法律規(guī)定,把案情和法律規(guī)定有機結合起來對照分析,最終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馬某分兩期償還關某借款本金。對原告關某從金融平臺借款產生的借款服務費、保險費,馬某表示是朋友為了幫助自己而產生的,他自愿承擔。關某因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放棄了馬某父母的擔保責任。

  [法官提示]在民間借貸中,如果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轉借,借貸合同無效,雙方如果約定了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借貸利息,因借貸合同無效,不僅不能得到支持,如果套取金融機構貸款高利轉貸,獲取非法利益數(shù)額較大的,還會觸犯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故自然人作為民間借貸的主體,請勿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更不要高利轉貸,以免未得到高額利潤,反而身陷囹圄。

【編輯:孫亭文】
《中國新聞》·大美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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